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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资政

关于促进我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建议

时间:2020年06月28日        来源:民革宁夏区委会

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带动农民就业增收的主要措施。近年来,我区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着力推动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为全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但是由于我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起步较晚,在发展过程中还面临着诸多严峻挑战。2019年4月至8月,民革宁夏区委会按照自治区党委的总体部署,联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人民银行银川市中心支行、民革各市级组织,组成以专家学者和民革界别政协委员为主要成员的专题调研组,深入银川、石嘴山、吴忠、中卫、固原等地的部分农业龙头企业、产业联合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调查了解其生产经营状况,并与相关部门、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进行座谈,对全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结构形式、培育发展方式、生产经营模式等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分析。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区坚持示范引领、政策扶持、强化服务,大力推动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不断发育成长,有效助推了我区农业生产由传统的单一家庭经营向多元主体经营转变,初步形成了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农民合作社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龙头企业为引领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截至2018年底,全区有家庭农场3060家,年销售农产品总值达13.45亿元。有农民专业合作社6466家,合作社成员总数26.1万户,带动非成员农户数58.6万户。有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9家、自治区级龙头企业381家,其中亿元以上龙头企业70家、30亿元以上大型龙头企业集团2家。我区还在全国率先制定了《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综合服务组织的意见》《星级评定办法》《规范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站创建管理提升服务水平的意见》,指导全区各地创建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站120家。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52家,有183家龙头企业、356家农民合作社、169家家庭农场参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经营,带动农户9.46万户。全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领域涵盖粮食、果蔬、渔业、畜牧等各个方面,经营范围涉及农业生产、农资采购、农机服务、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等农业产业链的各个环节。
    二、我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政策支撑能力不足,扶持方式亟待改善
目前,我区针对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规定较少,在扶持方式上,以直接补贴资金居多,产业基金、担保基金等撬动型补助少。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财政支持力度小范围窄;不同部门对各自涉农项目资金的使用方式和投向领域有不同的规定,项目整合、资金打捆使用和集中投向难度大;存在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的情况,有财政补贴“垒大户”现象,而一些带动小农户成效明显、亟需政策支持、新成立的合作社则难以享受政策。
    (二)整体运行质量不高,带动农户能力较弱
    调研了解到,全区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品牌建设和产业化经营能力普遍较弱,整体运行质量不高。其中有不少合作社是为争取政策优惠而设立,只注册不生产,没有实际运营和发挥作用,空壳社、僵尸社问题突出。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不规范,在实际运作中没有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缺乏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和有效的监督机制,有的甚至连专业财会人员都没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缺乏利益联结和共享机制,大多各自为阵、单打独斗,整体优势无法得到发挥,经济效益不高。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之间多为简单的合作关系,没有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带动农户增收的能力较弱。
    (三)农业设施用地审批难,规模化经营受到一定限制
    通过土地流转实现规模化经营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组织形式。龙头企业只有达到一定的面积规模,才能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实现企业和农户的双赢。随着面积规模的扩大,需要有一定的农业附属设施保障,调研中企业反映虽然国家明确规定农业规模经营主体要有一定的附属设施用地指标(占项目用地规模的3%-10%),但地方政府严格限制设施农用地的审批,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建设生产管理用房、冷库、晾晒场地等农业附属设施用地严重缺少,难以满足生产需求。
    (四)融资难情况突出,后续发展面临资金瓶颈
    近年来金融机构在支持农业发展中加大了对“三农”的信贷支持,但信贷产品大多为一年期以下的小额经营性贷款且需要提供抵押或担保,实际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购置大型农机具、农资及产品仓储、品牌建设等方面亟需大额中长期贷款资金的支持。但在贷款时,因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厂房、蔬菜大棚、生产设备设施等实体资产,大多没有权利证书无法抵押,流转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林权等主要权属不能作为银行贷款质抵押物而获取贷款,贷款难已成为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瓶颈。
    (五)农业保险保障能力低,生产风险不易化解
    目前中央补贴型政策性保险覆盖面小,我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的许多特色农业产品不在其保险目录范围,享受不了政策性保险。即使能够享受政策性保险,由于地方财力有限,保费补贴只限于规定范围内的最低档,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成本原因也都选择最低档保费,致使保险额度低、保障力度弱,抗风险能力差。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无法足额理赔,可能会引发群体矛盾。
    (六)农村职业人才缺失,后续发展缺乏动力
    据统计,在农民个人、农村能人、企业和基层农技服务组织等多元主体牵头兴办的农民合作社中,农民个人兴办农民合作社的比例高达96.2%,绝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业者文化层次较低,受文化知识结构、经营管理能力、农业技术水平局限,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由于农业效益比较低、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艰苦,一些有较高知识文化的农村青壮年和受过高等教育的具有农业专业知识的城市劳动力都缺乏投身农业经营的动力和热情,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少有知识、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能人带动。
    三、对策建议
    (一)强化政策扶持,加大培育和推动力度
    一是制定农业补贴增量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专项资金,健全我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的政策体系。根据中央《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通知》精神,及时制定我区配套的支持政策,重点明确精准的资金和项目支持,提高财政资金扶持绩效。提高政策落实效率,简化步骤,减少中间环节,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切身感受到政策红利。二是转变政府农业扶持方式,将以主体身份为政策扶持标准改为以具体业务类型来确定扶持对象,同时减少财政资金直接奖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方式,将更多的财政资金以贷款担保、贷款贴息、产业基金、风险补偿基金等形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三是加大财政资金统筹力度,整合涉农部门的各类支农资金和项目,集中投向农业生产基地和统筹示范连片区域,用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完善产业链、加强品牌建设、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二)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推动生产经营转型升级
    第一,由发改、农业等部门联合制定《培育和发展我区新型经营主体的长远规划》,明确各类主体在发展生产、提升效益与竞争力方面的组织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第二,建立“严格准入—运行监管—规范退出”的培育机制,强化部门协作,严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册登记审批关;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和动态监管机制,加强经济数据监测分析,实时掌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运营情况;健全退出条件,引导挂牌社、套牌社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引导和支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建立符合实际的监督办法、示范建设、财务管理等制度,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如探索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务代理试点工作,解决财务混乱问题。第四,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数量、成效作为其享受财政支持资金和项目审批、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引导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化经营,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签订生产服务合同与购销合同,并通过订单收购、保底分红、吸纳就业等形式与农户形成紧密型利益联结体,让农民真正受益。第五,以区域品牌建设为核心,统一章程、规范与生产标准,打通从农业生产向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联结的路径,培育区域品牌共建共享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体,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经营实力。
    (三)保障合理用地需求,稳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积极发挥村两委班子作用,做好土地政策宣传以及村集体土地管理工作,协调村民依法流转土地。建立土地流转双方价格调节、土地收益合理增长以及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利益联结机制,促进流转关系稳定和土地连片集中。搭建并充分用好自治区、市、县、镇四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向供求双方提供信息发布、土地挂牌、交易签证、纠纷调解等服务,引导土地流转进入服务中心交易。同时,严格按照政策要求,按比例规划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减少农业设施用地申报审批环节。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建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农业设施。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优先支持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
    (四)着力破解融资难题,夯实资金支撑基础
    金融机构方面:一要拓宽有效抵押物范围,开展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厂房和大型农机具抵押、圈舍和活体畜禽抵押、农业保单融资、涉农直补资金担保等信贷业务。二要借鉴青岛经验,探索用土地经营的农作物预期收益抵押贷款,同时稳妥推进“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在试点基础上推行流转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三要借鉴黑龙江省克山县农村金融服务三农的做法,建立统一的涉农信用指标体系和评定制度,采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开展“三信”评定,使信用评价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有效融资。各级政府方面:一要协调成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降低或者免除担保费率,引导金融机构对新型经营主体的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0%,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和贴息期限。二要鼓励创新融资方式,支持发展新型农业合作金融,稳步扩大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部信用合作试点。三要支持农头企业发挥自身优势,为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业生产经营,提供贷款担保等服务。
    (五)发挥农业保险风险补偿功能,提升保障水平
    尽快修订出台《自治区农业保险条例》,为全区农业保险提供法律支撑。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逐步将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纳入政策性保险范围,加大财政对新型经营主体的保费补贴,并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发不同保额的保险产品,满足其差异化农业保险的需求。加快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相关技术的支持,或引入第三方鉴定机构,提高农业损失鉴定能力,简化理赔流程,缩短理赔周期,合理提高赔付比率。
    (六)建立人才支撑长效机制,增强发展后劲
    大力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整合农业、人社、科技、教育、扶贫等部门培训资源,完善课程设置、细化培训对象,分类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业者的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通过“半农半读”、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就地就近接受职业教育,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成为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创新激励机制,通过奖励、补贴等方式,引进农业职业经理人,同时引导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的农业科技人才和科研人员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任职兼职。鼓励农村“两个带头人”、 有能力有志向的农民工、大学生、科技人员等创办、领办与合办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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